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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