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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日期: 2015/8/14 12:07:14
阅读:11958
来源:
作者:
记者:
编辑:小贝

您好,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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