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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综合保税区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8/21 16:00:19
阅读:13847
来源: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湘潭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健康发展,规范进出综保区人员及非海关监管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和非海关监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进出综保区的人员、车辆禁止从货运通道通行。人员须经行人专用通道,车辆须经行政专用通道,凭相关证件出入。海关有权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查验,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不得通行。

第四条  进出综保区的人员需凭《湘潭综合保税区出入证》、《湘潭综合保税区临时出入证》、《湘潭综合保税区企业员工出入证》出入。

(一)《湘潭综合保税区出入证》仅限于综保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使用。

(二)《湘潭综合保税区临时出入证》仅限于临时进出综保区的人员使用。

(三)《湘潭综合保税区企业员工出入证》仅限于综保区内企业在职员工使用。

第五条  进出综保区的车辆需凭《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出入。如遇救灾、救援等紧急情况,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需进出综保区,经海关工作人员同意后可无需证件通行。

(一)《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仅限于综保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区内企业需要长期进出综保区的车辆使用。

(二)《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仅限于临时进出综保区的车辆使用。

第六条  韶山海关负责审批、发放《湘潭综合保税区出入证》、《湘潭综合保税区临时出入证》以及《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通行证》、《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综保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湘潭综合保税区企业员工出入证》,并报韶山海关备案。

第七条  需要申领上述证件的人员和车辆,应根据第六条的规定,预先由所属单位统一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实际需求,严格审批、发放。

第八条  上述证件施行“一人一证、一车一证”,仅供本人(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非临时证件的持有人(车)如离开原单位(或不再出入综保区),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发证部门核销相关证件。临时证件在使用完或有效期到期后,申领单位应及时将证件交还给发证部门或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如有重大公务接待或其他重要活动,由管委会与韶山海关协调安排人员车辆进出。

第十条  进出综保区的人员和车辆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海关工作人员的检查。严禁非法携带海关监管货物进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山海关和综保区管委会共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综保区管委会和韶山海关共同协商解决。

附则

1、《湘潭综合保税区出入证》应包含: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持有人姓名、性别、一寸免冠照片、所属单位名称以及发证部门名称等信息。

2、《湘潭综合保税区临时出入证》应包含: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发证部门名称、有效期限等信息。

3、《湘潭综合保税区企业员工出入证》应包含: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持有人姓名、性别、一寸免冠照片、所属企业名称以及发证部门名称等信息。

4、《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应包含: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持有车辆车牌号、车辆类型、所属单位名称以及发证部门名称等信息。

5、《湘潭综合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应包含: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发证部门名称、有效期限等信息。

关键字: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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