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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环节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 2016/1/28 10:13:04
阅读:7517
来源:
作者:
记者:
编辑:小贝

2、进出口报关环节行为规范


一、 企业注册年审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先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 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承揽、承运本企业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专业保管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每年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海关对其报关资格进行年度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开展报关业务条件。申报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海关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报关资格。


二、 报关员行为规范


从 事报关工作人员要取得报关资格,首先应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然后按规定程序向海关注册。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 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 楚地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 装;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 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起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 如实申报


进 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按规定的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 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许可证件、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数量、规 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准确,并与书面舱单内容完全一致。海关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放行及处理伪 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情况。


对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 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罪的,由 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报关期限


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 海关报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 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五、 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海关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 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 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报关企业未能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对委托人提供 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报关


根 据国家规定,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如机电产品、金银及其他品、精神药物等,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 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如许可证、配额证、登记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允许进出口的批准文件、证明、凭照等, 这些证件统称“许可证件”。有关单证是指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有关单据或证件,主要包括:商业和运输单证、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准予保税、 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国家实施限制性管理的货物时,除了如实向海关申报外,还应交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件和 有关单证。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进出口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证机关核准发放 的许可证件,否则海关将依法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许可证件或相关批准手续的,海关将据情处等值以下罚款。


七、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 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但这种磋商不是海关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就完税 价格进行讨价还价。


对进出境货物的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


特 许权使用费,系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当特许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 且费用的支付是作为进口货物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项条件时,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取得在境内使用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或 经海关审定属实,且单独列明的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的费用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全面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如有伪、瞒报嫌疑,经查实违反海关规定或构成走私的,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 按章纳税和纳税期限


按 照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船舶吨税的缴纳期限和关税相同。海关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对逾期纳税 货物征收滞纳金;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 需征收保证金。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 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进口环节 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口货物应当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 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十、 货物查验


海 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事实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 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 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转关运输


货物转关运输包括进口转关和出口转关。货物进口后要求按转关货物在货物到达地海关报关的,应符合以下条件:转关运输的指运地是企业的所在地,该企业进口货物由所在地海关办理征税;国家规定口岸进出口的商品不允许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并自运抵指运抵海关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十二、知识产权


中 国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其代理人应 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对海关监管货物的限定


海 关依法监管的货物,任何企业、组织、个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支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置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 他处置;海关加封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当事人有义务办结海关手续;经营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内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如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法据情科处当事人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并补缴关税、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十四、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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