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作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 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5〕277号)有关规定,现就长沙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复制推广“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指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储存,与保税货物一同参与集拼、分拨,根据国内外采购订单最终确定货物实际离境出口或返回境内区外。根据货物状态的监管模式,设定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两类不同状态货物。
二、非保税仓储货物监管
(一)海关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的非保税仓储货物实施监管,不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入区不退税,出区不征税,海关通过辅助系统进行监管,待货物实际入离境时再办理正式进出口报关手续。
(二)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准入条件
申请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业务资质的企业,须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审核意见。
2.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的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
(三)业务规则
1. 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底账,专账专管,定期核算。
2.货物凭海关核放单从卡口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过卡后系统核增、核减底账。
3. 海关可参照现行查验规定对非保税仓储货物实施查验。
三、本公告适用于长沙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16年5月16日
电话(传真):0731-55868879 招商电话:0731-55860010 邮编:411100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 保税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