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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促进实体经济扩大经营规模考核奖励试行办法》 (潭政办发〔2017〕23 号) (摘要)
发布日期: 2018/8/16 16:47:41
阅读:8443
来源:区招商局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潭政办发〔2017〕23 号)

(摘要)


一、考核奖励范围。在湘潭市城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档次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不含供电、供水、供气、烟草、石油、通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等垄断或经营集中度高的企业,以及实行年薪制考核和奖励的市属国有企业、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二、考核奖励依据。主要以奖励范围内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销售额(营业收入)、企业当期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税(费)收/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作为考量指标,其中:母公司或总公司在湘潭市城区的企业,以其在湘潭境内的全部年度销售额作为考量指标;母公司或总公司不在湘潭市城区的企业,以其在湘潭城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作为考量指标。凡是被税务部门认定有偷税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考核奖励对象。销售额(营业收入)上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和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的奖励不低于总奖励金额的50%。各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在此奖励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另行奖励。

四、考核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

1.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规模,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年销售额上100亿元后,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再跨过一个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销售额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4.经营规模达到上述一定档次,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但税收贡献率低于上一年度的,按上述相应档次奖励额度的50%计奖。

(二)服务业企业

1.现代物流。对现代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商贸流通及其他服务业。对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别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旅游行业。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等级旅游区(点)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 1 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经营规模达到上述一定档次,纳税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但税收贡献率低于上一年度的,按上述相应档次奖励额度的 50%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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