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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外贸 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5〕45 号) (摘要)
发布日期: 2018/8/16 16:55:44
阅读:10793
来源:区招商局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1.落实出口退税政策。优化退税服务,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确保在30个工作日内退税到位。

2.鼓励流通性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对流通性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10家以上本地企业产品出口的,按实际出口额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以下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奖励。

3.支持外贸快速增长。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实际业绩给予每美元0.015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10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5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40%的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30%的企业:对其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0.015元的奖励。

4.支持外贸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龙头企业到境外进行投资贸易考察、参展、设立营销网络或采购网点、注册商标、认证、产品宣传、招投标等风险投资活动,经市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的支持,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引进重点外贸项目。对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重点外贸项目,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以后持续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对湘潭综合保税区内引进的重点外贸项目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6.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注册本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以后持续增长的,对其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15元给予奖励。

7.强化政策配套。将支持外贸发展纳入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安排配套资金,扩大各项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该通知不支持贵重金属、名贵宝石进出口业务。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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