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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20 8:00:00
阅读:7690
来源: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记者:
编辑:彭思源

《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20年,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2.省级有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印发的《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修订工作,依法依规通过教育、处罚、拒运和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等方式进行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2021年,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2021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将“编制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纳入考核,分值为2分。

3.现实有需要。目前,我市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已达1000多吨,并以每年约5%的速度递增,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市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源头减量、环卫设施精准落地、垃圾分类责任主体不详尽、分类标准不统一、垃圾分类各环节衔接不畅以及信息化管理不足等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势在必行,但考虑到立法工作耗时长,建议先行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过渡,试行两年,并在试行期间推动完成地方立法工作,确保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

4.工作有基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于2015年,在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岳塘区宝塔街道成功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同时,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以来,46个重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投放主体及保障制度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上述经验和相关制度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借鉴。

二、《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如何定义?分类标准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其中: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2021年)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三、《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市城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

五、《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政府职能: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推进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落实相应保障。

市城区范围内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部门职责:市城管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协调调度,监督、考核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全市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

财政、发改、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工信、民政、司法行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旅广体、商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9号)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七、《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有哪些规定?

(一)分类投放方面,规定了投放责任人的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回收处置。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厨余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其他垃圾投放至有其他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人的具体确定,按照《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分类处置方面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就地处置为辅、填埋为应急保障的垃圾分类处置设施体系。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按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3.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置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4.按照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在线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城管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5.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城管执法部门报送数据以及相关情况,发现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拒收并报告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

6.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运行数据;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八、《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活垃圾投放、运输、利用等处置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厨余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难度最大的部分。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进入“强制分类”的新时期,以及面对城市厨余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的新形势,我市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国家对厨余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非常重视,2010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城市或直辖市辖区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餐厨垃圾处理工艺路线,形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链,提高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同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的同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取得一定成效。各试点城市初步构建了餐厨垃圾无害化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有效机制并制定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我市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并制定《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政策的体现和需要。

二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厨余垃圾是一种资源,若利用不当,则会形成一条条“黑色”产业利益链,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市民健康。如不法分子将厨余垃圾直接用于提炼“地沟油”,经非法渠道流回餐桌,将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如2018年的非洲猪瘟,当厨余垃圾被用来喂猪时,由于没有高温灭菌和预处理,喂出来的“潲水猪”很易携带病菌和传染源。因此,厨余垃圾的处置和利用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对湘潭市厨余垃圾规范处理的现实需要。由于我市只出台了涉及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文件,没有正式出台其集中处理、监管运营的管理办法和系列配套措施,导致我市各产生单位的厨余垃圾,被私人以按月付费承包或每年付费承包方式定购,用三轮车或小拖车拉至城郊如响水、先锋、长城、姜畲的一些加工点(甚至还有外市偷运进来),一部分用作养殖饲料,一部分用来炼油。其运输中沿路滴漏,加工工艺粗糙简单,污水任意排放、臭气熏天,蚊蝇满天飞,必须加以整治,规范处理。

二、“厨余垃圾”的范畴包含哪些?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三、《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厨余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厨余垃圾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厨余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生产、谁负责的处理原则。

五、《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适用范围。《办法》第2条通过对厨余垃圾进行了总体界定和局部界定,从事务上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从空间的角度规定《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城区。

2.联席制度。《办法》第5条规定了市区两级应建立联席制度,统筹推进辖区内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协调解决厨余垃圾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特许经营。《办法》第8条规定了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就特许经营审批主体、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

4.收运与处置。第9条主要规定厨余垃圾收运协议,第10、11,13、14条分别规定了餐饮业、家庭、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基本要求。第12条规定了处置费用,第15条规定了应急机制,第16条对单位和个人作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

5.监督与保障。《办法》从台账制度(第17条)、联单制度(第18条)、年度评价(第19条)、监督措施(第20条)、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第21条)、行业监督(第22条)、政策扶持(第24条)、平台保障(第25条)等方面规定了监督与保障措施。把厨余垃圾管理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相融合,运用社会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和促进我市厨余垃圾管理工作。同时,强化监督检查、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制度的刚性和威慑力。此外,注重从政策扶持及税收优惠两个方面切实推进厨余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的发展。

6.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法律责任,也不能过多重复上位法法律责任。本办法第26至28条,主要是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点列举,起到宣示作用。

七、《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置费用如何规定?

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依法承担和缴纳厨余垃圾处置费用。

八、关于特许经营和服务许可

厨余垃圾收运、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支持鼓励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九、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1.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

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的;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

4.将厨余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收运、处置的;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的;

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是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需要。国家层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加大了建筑垃圾的管控力度。省级层面,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发布《湖南省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要求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因此,湘潭市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

2.是管理城市建筑垃圾乱象的需要。据省住建厅专家组统计,2020年湘潭市城区建筑垃圾产生量达到1200余万吨,而目前湘潭市建筑垃圾的总体资源化利用率不到20%,大量的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长期占用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还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很大的危害。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灰尘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我市需要制定专门文件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和资源化利用率低的问题。

3.是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湖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指出,要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力争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因此,为了建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什么是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公园、广场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含一般弃土和盾构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约化、就近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四、《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五、《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组织架构。《办法》第4条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明确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

2.审批与管辖。《办法》第6条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主体及两级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范围。

3.垃圾产生方的基本要求。《办法》第7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第8条明确了运输单位应遵守的规定。

4.房屋装修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第10条对房屋装修投放管理责任人主体进行了确定,第11条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

5.特许经营和处置费用。《办法》第14条明确建筑垃圾实行特许经营的主体及要求,第15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及收费标准的制定等内容。

6.回填、消纳、利用场所。《办法》第16条明确了各方主体在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等方面的权责或基本要求,第17条则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基本要求,19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7.保障与监督。《办法》第20条-26条从政府推广采纳、资源化利用、政策扶持、税收优惠、平台保障、考核评价、联合执法、行业监督,共同保障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

8.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本《办法》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法律责任,也不能过多重复上位法。《办法》第27-29条对上位法进行了技术处理,重点列举了常见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上受理的条件、主体、权限做了怎样的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具体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需跨市域运输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商相邻市有关部门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需跨城市区运输的,核准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不跨城市区运输的,核准申请由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受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核准申请的,统一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

八、《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对装饰装修垃圾作了明确规定,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由区政府规划设置装修垃圾中转站。明确了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和装修垃圾产生人投放要求。

九、《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做了哪些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二是车辆配备清洗设施,保持车身整洁,车轮不带泥,电动折叠式篷布全覆盖;三是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按照要求运输,并倾倒至处置场所;四是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期间,应服从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错峰生产、限产停产等管理要求;五是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回填、消纳、利用场所应该如何设置有什么规定?

本办法第十六条对建筑垃圾回填、消纳、利用场所有明确的规定:

其一,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规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因辖区内已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并设置建筑垃圾储运中转场所就近处置的,可不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其二,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经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核准,可作为临时处置场所。涉及水利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回填的,还应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核准,可作为临时处置场所。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核准文书上明确允许回填建筑垃圾的种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回填未经核准的其他建筑垃圾。

其三,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自行回填,促进垃圾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对自行回填部分的建筑垃圾,免收建筑垃圾处理费。

其四,鼓励建筑垃圾消纳场之间对建筑垃圾处置量进行调配。经城管执法部门核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十一、《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了哪些保障?

1.政府推广采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政府项目应当采用已有的合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它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优先使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和面层材料。

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存量渣土。

鼓励对拆除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

3.政策扶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优先供地、产业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4.平台保障。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完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系统,将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平台,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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