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湘潭综合保税区 www.xtzbq.com
中文版 |  English |  RSS订阅  
我省拟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发布日期: 2016/7/29 8:56:48
阅读:4515
来源:
作者:
记者:
编辑:小贝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重要的法规草案应在重要媒体上公布

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我省拟对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我省地方立法实践,需要对已施行15年多的《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就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准备、审议等程序,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审查批准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克服地方性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可能导致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修正案草案健全了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修正案草案拟新增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起草。同时,法规草案须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相关论证会、听证会,以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在湖南人大网上公布,重要的法规草案还可以在《湖南日报》或其他重要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还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审查批准程序进行了细化。修正案草案拟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应当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及时建议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责任编辑:郭谦



更多湖湘要闻,请关注湘潭综合保税区官方网站。



【转载声明】

本“知识库”栏目是本站仅用于推广用途而设置,与本站主体内容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知识库”栏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应用和普及知识的建议。 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关键字:我省拟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更多

电话(传真):0731-55868879
招商电话:0731-55860010
邮编:411100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
      保税路1号

Copyright @ 2015 湘潭综合保税区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5002896号-1    湘ICP备15002896号-2      湘公网安备 43030202001070号   技术支持:贝一科技